(2015)平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XX龙与毛选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龙,毛选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XX龙,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选项,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龙与被执行人毛选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毛选项给付申请执行人XX龙借款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毛选项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账户上存款9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