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景繁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陈景繁男371977年11月5日会昌县文武坝镇被执行人谢宝龙男461968年6月1日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陈景繁申请谢宝龙3210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128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谢宝龙应支付申请人陈景繁案款12733.0元,承担执行费90.9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宝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法执字第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林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方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