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夏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79号原告李国良,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被告夏凯,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良诉被告夏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良撤回对被告夏凯的起诉。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