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璇与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山道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璇,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山道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张璇。被告: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璇与被告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山道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