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邢汉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广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汉召,张广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邢汉召,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广周,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汉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广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汝民小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小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红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