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9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尚某某,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5日,原被告在新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6日被告失踪,2013年3月10日原告到孟州市公安局报警,被告至今音讯全无,鉴于被告失踪,原被告根本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婚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尚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相处一般,未吵闹、打架,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于2013年3月6日回娘家,至今未归,不知去向,原告诉至本院。以上即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随未吵闹、打架,但被告自2013年3月6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不知去向,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