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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呼爱堂与王补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爱堂,王补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284号原告呼爱堂,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贺海平,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补怀,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乔岔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爱堂诉被告王补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补怀的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呼爱堂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爱堂撤回对被告王补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呼爱堂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