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诉杨贵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杨贵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中段。负责人许小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溢,女,仡佬族,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袁娅,女,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系该行职工。被告杨贵忠,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诉被告杨贵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长杨茂艳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茂艳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