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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欧姜勇与李罡、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欧姜勇,李罡,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欧姜勇。被执行人李罡。被执行人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罡。被执行人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姜勇与被执行人李罡、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2015)甬北商初字第00053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镇海及江东法院执行的当事人享有抵押权,遂将财产交该两院处置并对剩余财产参与分配,现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08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