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委托代理人李月华。委托代理人和燕,天津华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管明军,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月华、和燕,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孙××。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岳文君代理审判员 刘振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士强速 录 员 刘玉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