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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国谦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胜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谦,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东营市胜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7号。法定代表人董元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谦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胜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0672.81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东区劳人仲案字第00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