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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海燕、蒋玉升与蒋玉升、何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蒋玉升,何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5份主送原告:刘海燕被告:蒋玉升、何明兰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刘海燕。被告:蒋玉升。被告:何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与被告蒋玉升、何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燕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