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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执字第000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大庆与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大庆,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中执字第00056-11号申请执行人方大庆,男,汉族,住城固县上元观镇三合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322196704223710。被执行人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住所地:洋县人民路中段,企业代码:074546196。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唐人大酒店四层405室,企业代码:69493611-X。法定代表人宋维贵,执行董事。本院在提级执行方大庆与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无金钱给付能力。被执行人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愿意对洋县国土资源局302.8884万元到期债权清偿对方大庆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洋县国土资源局对该302.8884万元到期债权予以认可。对该到期债权执行了1560433元,清偿了方大庆债务1547133元;缴纳执行费1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荣审判员  潘 伟审判员  崔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