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余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余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548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余壮。2004年4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余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余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张余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余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张余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余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余壮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亚敏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 李丽欢﹤p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尧���/p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