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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58号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袁标。委托代理人:张中纯,系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寅虎,系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江正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3元,减半收取为5962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一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