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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6-1号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卫松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明向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杨守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锡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的存款15750218.31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2015年8月26日、2015年9月1日,本院分别对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了冻结。2015年9月14日,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750218.3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谢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吴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