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85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邦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