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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与张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张会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0号原告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街105号。法定代表人赵利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会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撤诉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