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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冠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