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冠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