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威仲字第6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8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