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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石文壮与张海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壮,张海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94-2号原告石文壮,农民。被告张海滨,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129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海滨向我院交纳保证金1万元,我院应当解除对被告张海滨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海滨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