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石文壮与张海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壮,张海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94-2号原告石文壮,农民。被告张海滨,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129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海滨向我院交纳保证金1万元,我院应当解除对被告张海滨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海滨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