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潘建珍与邓圣祥、邓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潘建珍,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圣祥,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文顺,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珍与被告邓圣祥、邓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周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吴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