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苗付贵与邵长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付贵,邵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保字第128-1号申请人:苗付贵,农民。被申请人:邵长荣,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山民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苗付贵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现金担保,请求本院解除对其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苗付贵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郭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显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