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启如与杜景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如,杜景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846号原告郭启如。委托代理人时久华,如皋市离退休政法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景波,(欣谕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福缘雅居2号。负责人姜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霞娟,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启如与被告杜景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启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启如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启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启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吕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