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晓凡与程忠、龚中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凡,程忠,龚中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4148号原告李晓凡,个体工商户。被告程忠,现在服刑。被告龚中焕,无职业。系被告程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凡与被告程忠、龚中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凡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程忠正在服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凡撤回对被告程忠、龚中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晓凡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