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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晓凡与程忠、龚中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凡,程忠,龚中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4148号原告李晓凡,个体工商户。被告程忠,现在服刑。被告龚中焕,无职业。系被告程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凡与被告程忠、龚中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凡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程忠正在服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凡撤回对被告程忠、龚中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晓凡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