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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行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文勇与被告王瑞坤、陈伟贞、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勇,王瑞坤,陈伟贞,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161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勇,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瑞坤,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伟贞,女,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辉,总经理。原告刘文勇与被告王瑞坤、陈伟贞、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芗城区金峰开发区的厂房,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1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