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程曰国与徐国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曰国,徐国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372-3号原告程曰国。被告徐国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崔建生,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372-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徐国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徐国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玉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