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董进发与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进发,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董进发,男,汉族。被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潘战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进发与被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进发于2015年9月14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进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进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