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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梓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李梓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浩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志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梓洲,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了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梓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