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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伟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09019928-6。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媛萍、陈敏华,中山市民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伟荣,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卫计征决字[2015]第19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卫计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中卫计征决字[2015]第19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罗伟荣为民众农村居民,与李焯瑶于2013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于2013年6月9日生育一个女孩。市卫计局认为罗伟荣于2013年6月9日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卫计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罗伟荣征收社会抚养费28376元。随后,市卫计局向罗伟荣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罗伟荣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罗伟荣逾期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市卫计局作出的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卫计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罗伟荣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卫计征决字[2015]第19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