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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二终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晓峰与尹振芳、牛文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二终字第00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峰,男,1969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委托代理人谢寒,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振芳,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喀左县平房子镇。委托代理人:尹志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文友,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喀左县平房子镇。上诉人赵晓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14)喀交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晓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寒、被上诉人牛文友、被上诉人尹振芳的委托代理人尹志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左县人民法院(2014)喀交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退还给上诉人赵晓峰。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任庆盛代理审判员  袁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若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