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志安、毛小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安,毛小爱,陈学玲,夏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8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徐志安。被执行人毛小爱。被执行人陈学玲。被执行人夏国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志安、毛小爱、陈学玲、夏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志安、毛小爱、陈学玲、夏国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徐志安、毛小爱交纳执行款3000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毛小爱、陈学玲、夏国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负担本案诉讼费6208元,申请执行费4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志安、毛小爱、陈学玲、夏国伟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徐志安、毛小爱、陈学玲、夏国伟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学玲名下的坐落于龙港镇沿河南路279-297号1单元301室房产,由于该房搬迁有一定难度,需要一段时间,而被执行人徐志安、毛小爱、夏国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学玲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学玲的财产无法处置,现各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志安、毛小爱、陈学玲、夏国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