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李树奎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492号罪犯李树奎,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12日以(1996)承市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冀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以(2005)承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承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树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记功奖励2次,狱积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树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27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树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