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龚某某。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沈某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予以返还。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敬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