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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柳明淑、柳明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明淑,柳明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牡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柳明淑申请人柳明今申请人柳明淑、柳明今申请宣告柳殿哲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强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柳明淑、柳明今以柳殿哲于2010年7月离家走失,至今未归,虽经多方寻找,音信皆无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柳殿哲死亡。经查,柳殿哲,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37年6月26日出生,朝鲜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第一管理区退休职工,住宁安农场第一管理区一委,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柳某某患有脑血栓后遗症,反应迟缓,2010年7月离家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下落。2014年8月12日柳明淑、柳明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柳殿哲死亡,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柳殿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柳殿哲依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柳殿哲自2010年7月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4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发出的寻找公告期满后,柳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应当对柳殿某某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柳殿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楠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