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再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樊云正与原审被告南阳市社会福利院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再初字第0002号原审原告樊云正,男(系南阳市高新区宏达汽修厂业主)。原审被告南阳市社会福利院。法定代表人王明富,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郭建,该院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樊云正与原审被告南阳市社会福利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樊云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樊云正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南阳市社会福利院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本院(2009)宛龙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樊云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尚未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樊云正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9)宛龙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诉讼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审原告樊云正负担。审 判 长 聂守衔代 审 员 王 森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