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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俊、温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俊,温景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034-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陶志刚,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苏宁,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汉族。被告温景红,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李俊、温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抵押、变卖。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