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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凤华与刘居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华,刘居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华。被执行人刘居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凤华与被执行人刘居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即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