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欣钢铁有限公司与杨伟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慈欣钢铁有限公司,杨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友。被执行人:杨伟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欣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伟平[(2014)甬北商初字第0034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58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