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