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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