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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金嵩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嵩山,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对尚未生效的韩劳人仲不字(2015)第012号裁决书提起的诉讼,而非对已经生效的韩劳仲案字(2014)第031号调解书提起的诉讼。因此应当立案受理该案;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韩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韩劳仲案字(2014)第031号调解书中没有确认该案已经处理终结,劳动部门在调解书生效后同意认定工伤和鉴定工伤等级,就说明上诉人有权依法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人金嵩山已与韩城市王峰乡新星煤矿经韩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现金嵩山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