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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强与张应端、赵远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陈强,男,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张应端,女,生于1978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赵远付,男、生于1973年8月25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张应端、赵远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应端、赵远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强承担。审判员 马 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琪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