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窦永娇与白红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永娇,白红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窦永娇,女,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白红星,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永娇诉被告白红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永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永娇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永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永娇承担。审判员 林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