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齐某甲,男,1953年出生。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56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执字第00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波审判员 邓 涛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