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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杨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杨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安明、刘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博,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减缴或免缴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