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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金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74年7月6日,汉族。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9月14日由审判员邢淑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克清、田金强,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了解不深入情况下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被告的父母没有起到疏导调和的作用,而是推波助澜,使夫妻矛盾愈演愈烈,不断激化。今年7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父母与原告弟弟、原告父母、原告姑姑之间多次发生纠纷,致使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雪上加霜、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均分、共同债务平均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存在双方性格不合。引发夫妻矛盾是由于被告的弟弟患有乙肝,而我开办的培训中心里都是孩子,我父亲害怕传染给孩子,就不准他来吃饭,从而引发纠纷。矛盾是由于家庭纠纷导致的。而且7月28日我与原告还带孩子一同到丙地玩耍,因此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5日在甲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2015年7月12日原、被告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后经甲县公安局乙地派出所出警后当场予以劝解。2015年7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经庭审采信的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甲县公安局乙地派出所出警登记表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由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转变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处事方式,隔阂是能够消除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淑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