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凡军、曹付云、朱维宾、孟兆军、王洪光、王长忠、朱维江、朱其祥、王吉春、王洪福、朱维忠、朱其勇、孟庆海、孟庆平、朱其河、朱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凡军,曹付云,朱维宾,孟兆军,王洪光,王长忠,朱维江,朱其祥,王吉春,王洪福,朱维忠,朱其勇,孟庆海,孟庆平,朱其河,朱其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408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该社理事长。被告:孟凡军,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曹付云,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朱维宾,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孟兆军,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洪光,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长忠,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朱维江,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朱其祥,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吉春,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洪福,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朱维忠,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朱其勇,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孟庆海,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孟庆平,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朱其河,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朱其军,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凡军、曹付云、朱维宾、孟兆军、王洪光、王长忠、朱维江、朱其祥、王吉春、王洪福、朱维忠、朱其勇、孟庆海、孟庆平、朱其河、朱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朱维宾、王洪光、王长忠、朱其祥、王吉春、王洪福、孟庆海、孟庆平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