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与张文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张文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271号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232535-7。法定代表人贺春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静,女,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张文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