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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庆忠与张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忠,张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078号原告:李庆忠,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张文成,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庆忠诉被告张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李庆忠于2015年9月1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庆忠逾期既没有预交,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庆忠负担。审 判 长  林 超审 判 员  刘千军人民陪审员  周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