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庆忠与张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忠,张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078号原告:李庆忠,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张文成,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庆忠诉被告张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李庆忠于2015年9月1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庆忠逾期既没有预交,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庆忠负担。审 判 长 林 超审 判 员 刘千军人民陪审员 周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