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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蕾与张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张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王蕾。被告:张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玮,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蕾诉被告、张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蕾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蕾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蕾撤回对被告张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雅琪 来自